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6-11-09     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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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3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13〕1494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200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境内和境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来源:钦州市政府  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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