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7-08-05     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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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保证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8公里范围内的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由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飞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深圳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飞行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发布,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不断完善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事故分类分级

        1.分类。

        (1)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机身故障、火警、危险品泄露及其他发生在航空器内部导致的事故;

        (2)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遭遇危险天气、飞鸟撞击、电磁干扰等而导致的事故;

        (3)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受到劫持、爆炸物威胁等人为非法干扰导致的事故;

        (4)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

        (5)航空器跑道事故,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6)涉及航空器的其他事故。

        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航空器飞行事故从低到高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 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10 %(含)者。

        ④最大起飞重量 50 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 % (含)者。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②民用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③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较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

        (3)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②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

        (4)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4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②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③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④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⑤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⑥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所有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五)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适用本预案。

        在遭受人为破坏、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预案执行。

        (六)事故现状

        近年来,我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率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常见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有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等航空器跑道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长此以往将酿成严重事故,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维护社会和交通运输秩序的稳定发展。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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