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7-07-29     关注我们:
  •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质量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建、供水、通信、公路等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具体负责相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乡、镇和村寨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寨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村寨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可以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职责对辖区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保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保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积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的远程监控。

        第七条 铁路、港口、船舶、公路、机场、军事设施、国家科研涉密机构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来源:贵州省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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