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 2012-09-14     关注我们: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来源:国务院  责任编辑: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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